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6條 法規: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三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之規劃及實施方式 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甄選具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協助到校陪伴輔導、帶領社群、領域備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服務學校應依相關法令,減授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