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教師組織參與前項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其應辦理事項、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與教師組織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