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教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相關法規 教師法母法 第23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