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法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一、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二、地方教師會: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三、全國教師會: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均為聯合團體,其會員以團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