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30條 法規:教師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相關法規 教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第3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三、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