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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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