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
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