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2條 法規: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費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