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生修業期間或分發服務期限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一、因死亡、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二、因死亡、重大疾病或事故,致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
三、服務義務期間,因死亡、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不適任教職,經報該管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公費服務義務。
四、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費生,中央主管機關於第十二條第三項分發協調年限屆滿,未予分發。
前條及前項所稱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權責機關規定如下:
一、於修業期間或尚未取得教師證書之公費生: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已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0條
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