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第4條 法規: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4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整合校內師資培育各領域、學科或群科課程相關學術單位,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各級各類學校或幼兒園之人力與資源共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