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4條 法規: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4條 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各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申請表、審查表及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如附表)所載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申請。申請人以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及相關資料申請認定修畢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