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4條 法規: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4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之各種教師進修課程,包括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鑑、教育行政、教育研究及其他增進教師專業知能之相關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