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13條 法規: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會同初審機關相關人員瞭解或抽查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執行狀況,該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應提供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