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5條 僑生於核定分發學校後,應於開學前向分發學校報到,其接待事宜,由僑務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