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法規: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2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聘董事或推選董事長。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董事長、董事不得兼任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