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法規: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1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檢送下一屆董事會名冊,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新董事會應於報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