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14條 法規: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4條 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