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其外加之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