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二條規定入學者、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依其就讀學校所定外國學生收費基準,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21條
第21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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