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16條 法規: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6條 大專校院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外國學生就學申請、輔導、聯繫等事項,並加強安排住宿家庭及輔導外國學生學習我國語文、文化等,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國之了解。大專校院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互動之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