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13條 法規: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3條 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