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7-1條 法規: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7-1條 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