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6條 法規: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2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並受其監督、考核。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