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法規: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指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備案後,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