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法規: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9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課程之實施,依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如有刪修,應報本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經刪修之教材,為維持學生受教之完整性,學校應有妥適之補救教學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