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第10條 法規: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0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開放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五十六小時。二、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四十八小時。三、週六或週日至少開放一日;午間或夜間應至少開放一時段。公立公共圖書館如因所在位置、人力或讀者需求等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開放時間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