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圖書館至少應置專業人員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