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5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二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第5條 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