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4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