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7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二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第7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