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8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七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第28條 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補習班學生修業完成,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得作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之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