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