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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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