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7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七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第27條 補習班不得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就讀學校之上課時間內,對其施以補習教育。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