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短期補習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