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8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五章 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第18條 補習班之負責人應成年。補習班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者,以其班主任為負責人;由法人附設者,以其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理)事為負責人;由自然人設立者,以設立人為負責人,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以推舉之代表人為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