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2條 補習班於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是否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三、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一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四、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及其收費基準,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