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補習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補習班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補習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宣傳、推廣或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