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7條 本部受理第五條申請,應邀集內政部、外交部、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及華語教學學者專家會同審查之。審查結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告,本部並得考量區域平衡及品質管控因素,限制境外招生之短期補習班核准總數。前項核准效期每次三年,期滿三個月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