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8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其優良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