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8條 法規: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8條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