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門票及銷售收入。(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三)接受委託辦理之收入。(四)社會教育活動、相關體驗活動、推廣教育、研習及產學合作收入。(五)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六)受贈收入。(七)孳息收入。(八)出版品及衍生商品收入。(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