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前項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其自籌財源須達一定比率,始得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