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6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一、個案會議。二、家庭訪問。三、家庭教育課程。四、家庭教育諮詢。五、家庭教育輔導。六、家庭教育諮商。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