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稱家長)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