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1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2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本部;本部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前項訪視,本部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為之。第一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