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於不減少學習總節數下,應依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彈性調整學習內容、歷程、環境、評量、學習節數及學分數。前項課程之規劃,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