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7條 法規: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7條 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發給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重新申請認可。前項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其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有變更時,應擬具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其餘之變更,應報認證機構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