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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教育部
終身教育目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14條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14條
法規: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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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取得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課程認可證明書或第八條規定之學分證明書後,經發現申請資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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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發…
第9條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相關規定,申請採認作為入學條件。
第10條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於入學後,得依各校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
第11條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規定,申請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考核之參據。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認證機構實施評鑑,其評鑑結果合格者,得繼續委託;評鑑不合格者,應終止委託。認證機構應對其所認可之非正…
第13條
取得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課程認可證明書或第八條規定之學分證明書後,經發現申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由認證機構撤銷其課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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