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7條 法規: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第四項資料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於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社區大學轉知學員;審核通過者,發給學習證書。前條申請學習證書之程序及前項審查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