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4條 法規: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學員申請取得學習證明者,其師資、課程、學分採計基準及其他相關條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於保障社區大學辦學自主之原則,於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訂定之自治法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